评论/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首席评论员 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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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懂中国楼市

  谁会去买宅基地?会买哪里的宅基地?严禁城里人下乡建别墅,那么宅基地上能建什么房?

  其实,只要符合规划,建别墅又有何妨?江浙地区农民自己造的房子不都和别墅一样吗? 

  从1982年改革开放之初开始,“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成为中共中央重视农村问题的专用名词。

  刚刚发布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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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问题和房地产有关系吗?

  有。不仅有,而且关系越来越密切。

  一个月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的讲话,透露出的信息虽然当时还没有形成文件政策,但可以断定绝非是这位部长随意的说法。

  我们在解读姜大明讲话的时候,就意识到将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姜大明讲话中谈到了三种用地,即:

  1. 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 

  2. 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3.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三种用地中,中央一号文件涉及到了两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

  原则是:“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

  其中关于农民宅基地,有较长的一段表述: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这段表述,和一个月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的表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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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要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又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其中,有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哪些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会被利用?

  这个问题得从实际出发来讨论,先用排除法把不可能被利用的先排除。

  交通不便捷、远离都市,且没有任何山水资源和天然禀赋的农村,显然是不可能被利用的。

  可能被利用的宅基地:一是大城市中的城中村,二是大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宅基地,三是离大都市不很远、有优质的天然禀赋、有养老养生度假可能的农村宅基地。

  其次,谁会去买这些闲置的农房(或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里所谓的“买”,毫无疑问指的就是租,即使用权的租赁。

  农民宅基地是集体用地,当然不可能办出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住宅用地是国有土地,土地出让理论上也是一种租赁,70年使用权的租赁。

  显然,在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毫无疑问价值最高,即人们常说的小产权房。这类宅基地或农房,虽然没有产权,但可以成为城市住宅的重要补充。

  另一类是离城市更远一些,可能需要一两个小时的车程,但有非常良好的山水自然环境。

  但是这一类的农房或宅基地,刚性需求者绝无可能购买。购买者的目的一定非常清晰和明确,就是养生度假养老。这类购买者更倾向于自己建造乡村别墅。

  事实上,即使原来没有这样明确的政策,有些地方的农民已经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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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中有一条红线,即: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不能建别墅大院,又要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项政策到底怎么执行?宅基地还能建什么呢?

  (1)什么样的房子是别墅大院?农民自己造的房子是不是别墅大院?

  (2)什么样的房子是私人会馆?

  这需要给一个明确的界定。

  没有明确的界定,执法空间过大。说你行,你就行,说不行,就不行。其实,只要符合规划,建别墅又有何妨?江浙地区农民自己造的房子不都和别墅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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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离大都市一两个小时车程的农村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建别墅,恐怕没什么城里人会去买。

  另外,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农民的宅基地是很难作为城市住房的补充和替代的。

  从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角度,更合理的制度是让那些已经进城购买商品房,已经完全闲置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复耕宅基地,置换成用地指标,抵扣一部分在城市里购房的购房款。如果这个用地指标给了某个地方政府,也可以用于抵扣政府公租房的租金等等。

  这对于很多苦于没有用地指标的城市来说,更实际,更能解决现实问题。

  对全国的土地资源来说,也是更合理的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