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了一套房子,说好的可以‘无理由退房’,可真要退房时怎么就不行了呢?”近日,象山市民董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诉说她的遭遇。

  据董女士介绍,今年7月,她在象山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子。当时,商家有“无理由退房”承诺,说是在没有拿到钥匙之前,随时可以退房还钱,所以她就缴纳了10000元定金。由于某种原因她不想购买,结果商家食言了。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投诉情况进行了核实。原来,董女士订房时,已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支付了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的10000元为定金。该合同约定了在指定日期前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无理由退房”这一条款并没有在认购合同中出现。那董女士为什么有“无理由退房”一说呢?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售楼处发现了一个“无理由退房说明”的宣传台板,该宣传版面明确只有在已履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条件下才能享受无理由退房,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有正式成为业主并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后才能享受这一条款。

  在调解中,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置业公司无法证明在销售过程中向董女士对“无理由退房”进行了完全的释义,而董女士在签订认购合同后未在相关时间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经协商后,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置业公司退还董女士定金8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房子作为一件特殊商品,在完全取得房子所有权前进行退房可能涉及到政府部门、开发商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不是一句话可以解决的事。广大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要被“噱头”影响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