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充足、优质、合理布局的土地要素保障。近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响应民营企业呼声,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用地保障,谋深做实,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据悉,为此刚刚出台了《国土资源系统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在用地指标压缩、大项目用地增加的双重压力下,如何破解民企投资发展“用地难”?市国土部门将在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的同时,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盘活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保障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鼓励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企业孵化器、科技园,积极开展地上和地下空间综合复合利用。
同时,充分发挥二级市场作用,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允许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
据透露,刚刚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十分具体,内容包括“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鼓励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建立灵活供应土地机制、实施土地价格差别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支持民营企业抵押融资、简化项目开工前期手续”等,将在企业用地、项目报批、地价、融资等方面有力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其中第4条“实施土地价格差别政策”规定:对纳入宁波“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可按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同时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最低价标准的70%出让。
(杭州湾新区吉利PMA项目自项目选址确定到项目用地获批仅30天,为项目落地实施争取了时间。)
市国资源局局长孙义为表示,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建立工作专班,加强需求排摸,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开辟绿色通道,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审批“最多100天”、“标准地+承诺制”,争取最短时间内保障用地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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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1.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特别是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市领导联系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市重点工程等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盘活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
2.鼓励低效建设用地盘活。现 有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设配套停车楼(库),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 城镇低效用地改造为商服用地的可分割销售。改造为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分割转让时可给予再开发业主奖励;再开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可给 予再开发业主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3.建立灵活供应土地机制。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用于鼓励类经营服务和“互联网+”等新业态企业,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
4.实施土地价格差别政策。对纳入宁波“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 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可按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同时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最低价标准的70%出让。
5.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鼓励盘活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A、B类企业取得的新增工业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可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规定数额的50%执行。
6.充分发挥二级市场作用。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7.允许建设用地分割转让。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8.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落实补偿安置 政策和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及确认工作,完善用地手续。现用地企业因资金困难等原因近期内确实无法完成补办手续的,可由政府出面完善用地手续后租赁给企业使 用。妥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
9.支持民营企业抵押融资。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投资的需要,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
10.简化项目开工前期手续。不动产权证不再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前置条件,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作为支撑性文件。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实现95%以上业务60分钟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