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原因,邓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婚后一直居住在租赁的公寓内。2013年6月,夫妻二人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需要先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由于夫妻二人存款不够,邓先生的父亲便卖掉了老家的一套房子,给邓先生打款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房产证时,登记的是邓先生与黄女士对该房屋共同共有。2015年9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邓先生提出,夫妻二人当初购买房屋时,邓先生的父亲出借了20万元给他们支付购房首付款,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对邓先生父亲的20万元债务。黄女士则认为邓先生父亲出资的20万元是赠与他们夫妻二人买房的,不是借款。

  那邓先生父亲出资的20万元购房首付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实际上推定父母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是将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有除赠与以外的其他意思表示。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为借款,就可确定该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该出资只赠与子女,那么子女的配偶就不享有该赠与。“明确表示”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比如书面的借款合同、赠与合同,或者完整的录音、录像等等。本案中,邓先生主张该20万元购房首付款是借款,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20万元出资为赠与。

  律师在此提醒:1、父母部分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意思表示不明确则推定为对子女与配偶双方的赠与。2、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出资若为借款,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该出资为借款,并保留配偶一方知晓出资为借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