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要求,结合临安医疗保障运行实际,区政府已于2018年7月15日发布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临安区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函〔2018〕51号)。

  新的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细则相比目前实施的政策有何不同?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紧紧围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的目标,基本参照杭州主城区实施细则,从医保待遇上基本接轨主城区,可以说福利多多。

  职工医保篇

  一、个人账户

  1.当年个账仅用于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时不再使用。

  2.退休人员当年个账改为按月划入。

  3.在职人员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不需现金缴纳,改为从当年个账中扣减。

  4.提高在职职工的划账比例:

  45周岁(含)及以下,从本人缴费基数的2%提高到2.5%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参保人员,从本人缴费基数的2%提高到2.8%。

  5.提高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及部分人员的划账基数:

  70周岁(含)以下的从基数的4%提高到5.8%,70周岁以上的从基数的5.5%提高到6.8%;

  目前划账均按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新政实施后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还是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则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举个例子说明:

  退休人员张某,目前75周岁,2017年其月基本养老金是6000元,而2017年月省平均工资是5091.58元。那么按照目前政策其2018年1月1日一次性划入的个账是3276.44元〔(5091.58×5.5%-7)×12〕;而按照新的政策其2018年每月应划入的个账是401元(6000×6.8%-7),全年是4812元。

  二、待遇享受

  1.调整医疗机构分类:

  为更加凸显省市三级医疗中心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同的服务定位,2019年起,将省市三级医疗中心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的医疗机构统称为“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以利于参保人员辨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

  2.调整和提高住院待遇:

  ①调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的计算方式: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按首次医疗机构计算”改为“按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

  ②适当降低部分机构的起付标准:

  从“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及民营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机构300元”改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比如临安区中医院,目前是600元起付线,新政后是500元起付线。

  ③结算方式从单一改为分段累计,各段报销比例逐步提升:

  目前报销比例为三级机构在职80%、退休85%,二级及民营机构在职85%、退休90%,一级及以下机构在职90%、退休95%。

  新政后分为二段结算,起付线至4万元(含)段,三级机构在职82%、退休86%,其它机构在职84%、退休88%,社区机构在职88%、退休92%;4万元至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含)段,三级机构在职88%、退休92%,其它机构在职90%、退休94%,社区机构在职92%、退休96%。

  ④提高统筹基金最高限额:

  从24万元提高到36万元。

  ⑤调整和提高大额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从“三级机构85%,二级及民营机构90%,一级及以下机构95%”调整为全部机构90%,因为大额医疗费用基本都产生在三级医疗机构,所以实际报销比例肯定是提高的。

  举个例子说明:

  某退休人员,2018年在临安区人民医院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42万元,医保可报费用39万元(扣除自费2万元和自理1万元),没有任何个账。那么按照目前政策,其可报金额为330820元〔(240000-800)×85%+(390000-240000)×85%〕;而按照新政策则可报金额为355112元〔(40000-800)×86%+(360000-40000)×92%+(390000-360000)×90%〕,相差24292元。

  3.调整和提高门诊待遇:

  ①调整和提高门诊报销比例:

  从“三级机构在职76%、退休80%,二级及民营机构在职80%、退休85%,一级及以下机构在职85%、退休90%”调整为“三级机构在职76%、退休82%,其它机构在职80%、退休86%,社区机构在职86%、退休92%”。

  ②调整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计算:

  目前退休时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不予退还;未到300元的需累计付满300元。

  新政实施后则按医保退休待遇审核前后的实际月份分别计算后合并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举个例子说明:

  某退休人员,今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8月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前当年已经支付了900元起付标准。那么按照目前政策,其退休后不需再支付起付标准,超出部分也不退还;而按照新政,其当年应支付的起付标准为708.33元(1000×7÷12+300×5÷12),由于其已经支付了900元,所以还应有153.34元〔(900-708.33)×80%〕划入其历年个账。

  4.调整异地就医自理比例:

  ①调整临时外出人员就医的自理比例:

  临时外出人员在省内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自理比例从5%调整为0;在省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自理比例从15%调整为0;在省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非急诊就医的,自理比例从15%调整为20%。

  ②调整转外就医人员的自理比例:

  转外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直接刷卡结算的,自理比例从5%调整为0,自费结算后窗口报销的,自理比例从5%调整为20%。

  5.提高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将“起付标准(持证人员5000元,其他人员2万元)以上、最高限额(45万元)以下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从50%调整为“5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为50%;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为60%;20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为70%”。

  6.调整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①调整救助程序:由事后救助调整为及时救助+事后救助。

  ②提高救助限额:将救助限额从8万元提高到上不封顶。

  ③扩大持证人员范围和调整救助标准:

  持证人员由目前的《特困证》、《低保证》持有者扩大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

  持证人员救助标准从目前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救助标准:5千(含)以下为50%,5千至1万(含)为60%,1万至1万5(含)为70%,1万5以上为80%;普通门诊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

  ④调整普通人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救助标准:

  普通人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救助标准,从目前的“5千至1万(含)为50%,1万至1万5(含)为60%,1万5至2万(含)为70%,2万以上80%”调整为“退休人员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其他人员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

  三、缴费

  1.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各类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由目前的“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调整为“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由目前的按“上上年度月省平工资的80%的8%”调整为“上年度月省平工资的60%的10.5%”。

  2.调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由目前的“除政府补助外,个人每月缴纳5元”调整为“职工医保费年划转54元,个人每月缴纳3元(当年个账扣缴)”。

  3.调整医疗困难救助金缴费标准:

  由目前的“除财政专项资金外个人每月缴纳2元”调整为“除财政专项资金外个人每月缴纳1元(当年个账扣缴)”。

  4.调整残疾军人缴费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

  “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的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由1-10级调整为1-6级。

  5.对办理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要求进行调整: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目前政策需符合二者之一:

  ①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

  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

  调整后需符合三者之一:

  ①本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的;

  ②本区户籍的,在本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本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

  ③非本区户籍的,但在本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参保缴费或符合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参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可在本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

  四、转移接续

  1.调整本区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入规定:

  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后直接享受本区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由“在本区和其他统筹地连续正常参加职工医保满6个月”调整为“在本区参保前12个月在其他统筹地连续正常参加职工医保”。

  2.调整本区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入规定:

  目前政策:不办转移,在本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间享受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转至本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间享受本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