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提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意见》提出,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

  另外,此次《意见》也扩大了住房缴存范围,明确提出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该《意见》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贷款,此次《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