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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上涨”谣言当休!财政部明确,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1-08-31 12:09 来源: 住在杭州网 / 记者: 王彬 / 编辑: 吴洵非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执行

  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8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彬)明天就是9月1日,是《契税法》实施的日子。

  在此之前,由于《契税法》房产交易契税税率调整为3%至5%,舆论场不断有人渲染,之前的1%至3%等优惠税率将成为历史,给很多人造成了实质误导。

  对此,之前税务官方人士也进行了解释:《契税法》将原来的《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法定适用契税税率并未调整,而是与《暂行条例》保持了一致,即3%至5%。

  买房契税上涨系谣言,即将实施的《契税法》暂未改变相关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现在,在《契税法》施行前夕,财政部网站又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这意味着,即使《契税法》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也将继续实施

  第一条具体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这意味着国家层面,再一次明确,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与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是共同存在的,两者并不冲突。

  财政部在《契税法》施行前夕,做出这样的“明确”,释放这样的信号,也是在告诉社会:“契税上涨”谣言不要再传了

  全文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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