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褚晶君 通讯员 钱兆华 施晓丽)9月26日,记者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了解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了《关于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海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了适当调整,而该新政策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将优先支持租房提取,简化租赁商品房提取手续。“提高了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每人提取金额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通知》中还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首套房的支持力度,对异地购房和归还贷款提取做进一步规范,抑制过度住房消费。

  《通知》中明确提到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缴存地购买商品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通知》还调整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停缴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