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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记者魏力谨绘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万小姐于2017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18年3月,我用自己的存款在市区购买了房屋一套,总价款132万元,登记于我的名下。为了能早日居住此房,万小姐用自己的存款2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而万小姐以自己已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请问律师,万小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吗?

  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涉及物权法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张先生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张先生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张先生个人财产,万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万小姐为了共同居住的目的对张先生所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张先生并未反对,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万小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张先生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说,万小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张先生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