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8日起,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将实行新的政策。近日,鹿城区政府官网公布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全文。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该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关键词:补偿安置
明确了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现行政策是去年4月公布的。和现行政策一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这次出炉的新规明确了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体房源类型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为准。
新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关键词:奖励与补助
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例,被征收住宅用房可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住宅用房也可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按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购房款。
关键词:入学资格
如符合条件,小学、初中入学资格可保留
实行货币补偿、模拟安置房收购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二)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关键词:困难家庭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保障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规定依然有保障。
按照新规,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住房保障,不再享受套型差与户均增购优惠政策:
(一)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
(二)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均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