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监督二手房交易行为,12月13日,云南省物价局召集省、市住建、司法、国土、地税部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相关公证机构、房地产业协会和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召开了二手房交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议。会议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房时自愿公证,房屋中介机构、公证机构等不得强制或诱导公证并收费,如有发现可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证是自愿行为不得强制
  针对部分州、市出现的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将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职责委托公证机构,导致在备案环节变相强制或诱导公证并收费的问题,12月12日,云南省物价局、住建厅、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二手房交易中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及价格行为。
  各相关部门、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房产交易行为,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相对固定和长期独立置放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对服务流程、交易人为完成交易(登记)须提供的物证(含身份证、结婚证、完税通知单、旧产权证、土地落宗图、交易告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收费和价格进行公示。明确告知交易人在网签→备案→完税→登记各环节无需提供公证书(公证属于自愿行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和价格,交易人有权拒绝付款和举报。
  住建、国土、地税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引导、推荐、诱导交易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违反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最高罚500万
  同时,公证机构、房地产行业协会及房屋中介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云南全省住建系统、地税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屋中介机构要自查自纠,加强部门和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