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家住瓜沥的小张和女友小赵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小张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

  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张和父母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但因性格不合,前不久,小赵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赵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对此,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这套房产虽然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名下,属于小张个人财产。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给小赵的行为,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虽然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50%,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朱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但小赵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