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卉卉 通讯员 房轩中)杭州市发布2018年公租房受理工作将于9月25日启动的消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特就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问: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的准入条件为准,下同)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一定年限的完税证明;

  (2)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问: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总收入除以申请家庭人数。

  问: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问: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如何认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对能提供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失业证》及《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等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问:为支持城市发展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员工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答:为支持城市发展按政府规划外迁到市区以外的原市区企业随迁的员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仍在杭州主城区缴交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外迁企业要出具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迁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迁员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外迁相关证明一并交至企业外迁前工商注册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受理时按现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单位开户,城区以企业外迁前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城区为准)。

  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的市区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类型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户籍在杭州无需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因此,申请家庭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问: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答: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问: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实物安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货币安置的按照本政策解答第25条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问: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问: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

  (1)货币补贴保障对象须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租赁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建筑面积140㎡(含)以下的普通住宅。

  (2)货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的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自申请货币补贴保障资格之日起按月发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发放至房屋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最多领取6个月的货币补贴款。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

  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保。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期限需合并计算)。

  问: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1)货币补贴保障对象须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租赁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建筑面积140㎡(含)以下的普通住宅。

  (2)货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的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问: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后,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答:本次受理模式仅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今后我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推出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可按届时受理通告的规定申请参加实物配租预登记。

  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资格重审通过后,可否领取货币补贴?

  答: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一并纳入保障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