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萧山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镇街也开启了拆违、征迁、清理、建设的蝶变之旅。利益冲突之下,法律问题也接踵而来。

  老唐将河上一处厂房出租给老朱,201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老唐将其位于河上6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老朱,租赁期限为8年,第一年的租金为4万元,此后租金每年递增5%,一年一付。

  合同订立后,老朱按约如期支付了2015年至2017年的租金。不料在2017年4月,有关部门告知老朱,他承租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予以拆除。去年7月初,在有关部门督促下,老朱无奈从老唐的厂房里腾退出来。

  此后,两人就租金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老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唐返还2017年全部租金44100元,并要求他支付腾退费用10000元。

  对此,老唐并不服气,在庭审中他抗辩称说不知晓房屋是违章建筑,被拆违之后自己也损失惨重。而且老朱也正常使用了房屋达数年,即使要返还租金,也应该返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金。老朱腾退房屋也不需要耗费10000元,房屋拆迁前自己到现场看过,本来就没有什么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老唐无法提供案涉房屋的物权凭证,因此无法认定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进而依法认定老朱和老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从2017年7月起,老朱失去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数额,结合老唐在庭审中确认的老朱腾退房屋的时间,法院认定因腾退给老朱造成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应租金损失为22050元。关于腾退的赔偿,因老朱无法证明搬迁的费用,因此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唐返还老朱租金22050元。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一般会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有以下优点:

  1. 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行情相符;2.双方当事人易于认可;3. 金额标准明确,有利于法院判断掌握;4.避免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使用费,加重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的弊端,及时解决纠纷,彻底化解矛盾。

  虽然老唐对于其房屋为违章建筑的事实存在过错,本应当赔偿老朱腾退的费用和其他各项合理损失,但朱某没有保留损失的证据,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剩余租金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