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非故,有人要把房子无偿送给你,三证、遗嘱都直接放在你面前了,你是收还是不收?

  这不是开玩笑,杭州江干区闸弄口街道麦苗社区书记俞波被这个难题困扰了快一年了。只不过房子的赠予对象不是他自己,而是他所在的社区。送房子的人则是社区里的孤寡、高龄老人孙奶奶。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当时,俞波刚刚到江干区闸弄口街道麦苗社区当书记,有一天孙奶奶带着一个塑料袋走进了他的办公室。

  孙奶奶颤颤巍巍打开塑料袋,拿出了里面四样东西:她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以及她的遗嘱。

  字迹清秀的遗嘱上,除了写明自己的身份,主要是交待自己过世后的房产如何处理:

  “我是个无儿无女的孤老,在有生之年以两张荣誉证自我安慰,离世后住房归公。”

  “公”是谁?在孙奶奶的概念里,社区就是公家,所以她就带着能证明房产的三证和自己的遗嘱去找俞波了。

  俞波对这位孙奶奶并不陌生,因为她是社区仅有的4位孤寡老人之一,是社区特别关注和照顾的对象。

  俞波当天就跟孙奶奶聊了一个多小时,想让她把房产证收回去,被拒绝了。

  之后,俞波跟同事去找了孙奶奶三四次,孙奶奶态度都很坚决:“这个房子我就交给你们了!我的房子,我有权利做主!”

  我这一生都是公家在照顾我

  孙奶奶是地地道道的老杭州人,出生于1932年,今年已经86岁高龄了。的确如她自己所说,是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

  孙奶奶小时候读书一直读到初中毕业,在当时算是有文化的女孩子,所以就进了上城的一个公家单位上班,其间也换过岗位,1987年退休。

  原本,她是跟父母一起住在河坊街那边的公房里,后来道路拓宽,公房要拆除,才不得不搬家。

  “我哥哥问我要不要住到他那边去,但我住不惯!”孙奶奶说,1999年前后,在外地的哥哥就出钱帮她在麦苗社区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就是孙奶奶一个人的名字。

  不在一个城市生活,哥哥和侄子、侄女没办法时刻照顾,孙奶奶就这样一个人在麦苗社区过起了独居生活。

  房子不高,一共就4层,没有电梯,孙奶奶住在顶楼。

  负责社区老龄工作的社工说,早几年孙奶奶的身体还可以,经常下楼沿着河道走一走,去社区楼下坐一坐,跟大家聊聊天、买买菜,这两年腿脚不方便了,下楼的次数也少了, “今年过年以后就没有下楼过。”

  老人孤零零一个人住着,大家都不放心。所以,社工和小区里的保洁员都会定期上门去探望、打扫卫生。

  孙奶奶需要买什么菜了,一个电话,就会有人买好给她送上去;夏天天热,每天都会有社工给孙奶奶打电话,问孙奶奶的生活状况。

  孙奶奶心里一直记着那件事:社工来走访,看到她家厨房的燃气管、下水道管高出地面大概有4厘米,孙奶奶不以为意,无非是走路很不方便,可社工很细心,怕她摔倒,帮忙联系了燃气公司、物业公司,把两个管道都改道、把地面做平。

  “我一生就是公家照顾的。我工作有公家发我工资的。退休了也有工资。社区干部他们都对我很照顾。我以后房子就给公家吧!”孙奶奶平常很好说话,一提起房子的事情,态度就很“强硬”。

  社区很纠结:这房子该不该收下?

  过去一年间,社区好几次想把三证退还给孙奶奶,都被拒收了,于是孙奶奶这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成了麦苗社区的大难事。

  俞波说,社区也想过很多方法帮孙奶奶处理这个房子。

  有社工想建议孙奶奶以房养老,把房子卖掉,用这笔钱入住条件较好的养老院。这个建议被孙奶奶断然否决了:“我这个人在外面住不惯的。小时候舅舅家在农村、我家在城里,晚了城门关了,我都要让我舅舅爬城墙把我送回家的。”

  社区想过成立孙奶奶基金会,把孙奶奶的房产变成一个公益基金,专用于救助社区里有困难的家庭,但打听了一下似乎也行不通。

  社区甚至找过公证处,咨询孙奶奶的遗嘱是否可以先公证,得到的回复是:遗嘱公证可以,但以后房子实际处置起来可能会有难题。

  社区就更发愁了:孙奶奶因为感激社区对自己的照顾,一片好心想把房子送给社区,可社区收这个房子合法吗?法律上允许吗?

  公民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或集体

  我们请教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律师。他建议,对于孙奶奶的心愿,在法律上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孙奶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对房产的处理意见确定下来。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孙奶奶若想在自己去世后将房产赠给社区居委会,应该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

  2、孙奶奶可以考虑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孙奶奶晚年生活的照顾、去世后后事的料理均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并以协议约定加以约束;孙奶奶如若去世,社区居委会也可以按协议约定获得遗赠的房产。这样既能了结孙奶奶的心愿,也能保障孙奶奶的晚年生活,一举两得。但是目前以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居多,而社区居委会由于不是专业的养老机构,故社区承担此类抚养案例较为罕见。

  对于上述两种方式,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孙奶奶也可以将房产赠予社区居委会,并约定继续由孙奶奶居住使用。这样就避免了先办理公证遗嘱、去世后再按遗嘱处理房产的复杂手续。

  陈律师说,按照孙奶奶陈述的情况,无儿无女又无其他继承人的话,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也契合了孙奶奶“离世后住房归公”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