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网站“中国温州”发布一条市民广泛关注的重磅消息。如下: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仇旭辉;联系电话:0577-89987099,0577-89987019(传真);邮箱:5133069@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

  附件内容如下:

  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增强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

  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法律政策体系;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3.重点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选择有条件的国资公司,增加住房租赁业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2、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进国内涉足长租公寓领域的知名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4、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租赁住房专项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竞得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在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区域,可选择部分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当土地竞拍达到规定溢价率时,转入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上述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5、试点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各地要积极探索试点将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单元式住房,在不调整土地用途、不突破原有合法产权规模的基础上,改建房屋应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可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对涉及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层面问题可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予以把关指导,具体流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改建后用水、用电价格等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6、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房屋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牵头单位:市住建委)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7、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可享有义务教育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在温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中,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鼓励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非公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实施低收入缴存职工贴租。(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逐步加大货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建立与市场联动的货币补贴调整机制,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0、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人行)

  (五)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1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要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出台《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3、建设住房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落实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租赁与买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要求,配合做好全省一体化的省、市、县三级监管服务平台,将各类出租住房一并纳入平台监管,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核验、价格参考和网上签约备案等功能,解决租赁市场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均衡和资源不共享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1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督促指导作为住房出租人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时采集、上报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领导小组,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省级功能区、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试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任务落实和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消费,倡导理性、梯度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