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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共享改革红利,经过市、区两级住保房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杭州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台加装电梯已于日前正式投入使用。

  11月30日,杭州出台《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将对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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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村2幢1单元加装电梯试运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民心工程。对此,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列入了今年“为民办实事”十件项目之一。

  今年以来,市、区两级住保房管部门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迎难而上,大胆探索,按照“责任下沉、试点先行”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确定了上城区、江干区两个先行试点城区。针对加装电梯业主意见统一、资金筹集分摊、审批等难题,明确了在加装电梯中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角色及职责,制定了由区政府协调的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确立了“业主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推出了多项人性化服务举措。通过上述工作推动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有序推进。

  截至11月28日,上城区49处单元业主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其中新民村2幢加装电梯已投入试运行,柳浪阁加装电梯项目正在施工,另有14处通过联合审查。江干区确定了多元产权小区房、回迁安置房等类型的试点项目,其中,多元产权小区房申请加装电梯22处,金秋花园8幢等7处通过联合审查,三新家园回迁安置房共有81处项目申请加装电梯,目前已完成方案设计。除两个试点城区外,西湖、下城、拱墅、滨江四区也开展了摸底调查,即将开展试点。

  经过前期广泛调研,搜集资料,充分吸取试点经验,以可操作性和便民性为原则,杭州正式出台了《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部门职责和保障措施七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意见》明确了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每台的补助,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无需由业主承担。

  《意见》还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实施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协议公示、施工图审、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六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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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定方案方面,明确了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在协议公示方面,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

  在施工图审方面,明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联合审查方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

  在工程施工方面,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在竣工验收方面,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此外,《意见》还对安全要求和规划要求作了说明。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