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市住建委公布了《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启动征求意见的还有《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签房屋范围,今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均应通过北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当事人自行成交,已签订的纸质存量房买卖合同,在2008年10月15日之前未完成纳税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重新网签,该时点之前已完成纳税的,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补录数据。此外,还规范了存量房买卖网签基本流程及注销流程。

  而《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则明确,今后,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证件及资料: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范围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一致的房屋销控信息表。经市住建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和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备案号。《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含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算)》;预售转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公示上述两份完整的测绘报告书。

  销售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复印件。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