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里阳光充足的日子,市民们把能晒的都放到阳光下“沐浴”一番。但最近萧山某小区业主孙先生却比较烦恼,他在自家阳台搭建了阳光房,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拆除。

  物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业主管理规约》第18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擅自在门窗外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篷、晾衣架,不得违章搭建。同时,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已通知孙先生要求他限期责令整改。

  但孙先生却表示,他家阳台跟楼顶的公共部位连通,存在安全隐患,小区边上的企业排放气体味道很难闻,所以才搭建阳光房。而且根据他跟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仅有建议、制止的权利,无权要求他拆除阳光房。

  那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业主首先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关于物业服务相关的约定,业主管理规约则是由业主大会制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孙先生与物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先生作为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虽然有使用的权利,但行使时应当遵守前述的约定。《业主管理规约》中有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物业公司从维护小区环境美观以及小区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角度对小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对孙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孙先生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很显然已违反了上述约定。

  当业主违反约定且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管理规约,往往会约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批评、规劝、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要说明的是,物业公司本身对于违章建筑并无独立的拆除执法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很显然,孙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同时,物业公司已多次向其下发《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即可认定孙先生的行为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 物业公司有权主张拆除阳光房,并让孙先生恢复原状。

  朱律师提醒,对于业主的违规搭建行为,物业公司应当第一时间介入并要求业主整改,同时,在业主装修前可考虑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押金,且明确若业主违规装修视为放弃该部分押金。对于拒不改正的业主,应当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执法处理。其中,对于业主室内违规装修行为,可提请住建局处理;对于小区建筑外立面违章搭建行为,可提请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