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一名拆迁户,没有正常工作又爱赌博,常常“手头”很紧。为了变现,他通过朋友找到小李,两人口头约定:老王将自己分到的拆迁安置房折价30万元抵押给小李。小李也很守信,每次老王来要钱都会给,然后记在本子上。
交房后,老王与小李签订了售房协议,除掉之前陆陆续续给老王的钱外,小李又支付了剩余的6.5万元。老王将房屋和钥匙都给了小李。
过了一段时间,钱花得差不多了。老王隐瞒已将安置房出售的事实,又通过中介仍将房子以3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张。待到小张的房款打入老王账户后,老王关了手机离开了萧山。当小张拿着钥匙去收房时,却发现房子里住了人。原来,小李与老王签完协议后,就将房屋出租了。
因为老王是安置房,按规定,安置房要在交付5年后才能交易。虽然小李和小张都打了房款给老王,也都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双方都无法办理正常的过户登记。因此,两人都声称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尤其是小张,他一直否认自己是受害人,认为自己与老王才是正常的民事交易,理应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老王一房两卖,究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涉嫌诈骗?
承办检察官说,老王的安置房无法转让的情况,小李是知道的。因此,老王在处理房产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与小李签订合同并交房后,老王征得小李同意后才换了锁。
但将房屋转卖给小张时,老王的确是隐瞒已将房屋卖与小李的事实。至于小张的房款,老王还了部分赌债后到外地又去赌博了,直到几个月后被抓获归案,最终因诈骗罪入狱。
那么,小李和小张谁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检察官说:“从民事上看,老王与小李的合同有效。”在普通民事关系中,卖房者在与一名买家签订合同后可以选择违约另卖他人,前提是其能够承担违约的赔偿后果,而老王无力承担这种后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老王与小张之间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