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之后,因为没法证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导致无法继承安置房,张先生将门头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和门头沟龙泉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他交付房屋。一审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求。12月20日,一中院对该案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定门头沟征收办和龙泉镇镇政府向张先生交付涉案房屋。

  父亲过世 儿子无法继承房屋

  张先生称,2012年6月,他的父亲作为被征收人,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和门头沟龙泉镇政府两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了选房。2015年父亲过世,张先生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在之后继承的过程中,因为没法确定张先生是否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出现了张先生没法继承房屋的情况。

  张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他交付房屋。

  两被告称 无法确定唯一继承人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出具了父亲的家庭关系情况材料,证明母亲、父亲的父母在父亲过世之前离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张先生本人没有结婚,无子女。

  门头沟征收办称,张先生称自己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但根据张先生供的证据资料,头沟征收办无法确定他是否是唯一法定继承人;龙泉镇政府则称,张先生说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但龙泉镇政府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也没法确定他是不是唯一法定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父亲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其去世后,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张先生称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履行协议,但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昨天下午,一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二审宣判。

  二审改判 两被告须交付房屋

  昨天下午,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二审宣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向门头沟公安局东辛房派出所、门头沟民政局等单位,查询了张先生及其父亲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张先生的婚姻登记信息,截至目前,也没有发现存在与张先生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

  结合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张先生的父亲一人所有。在其过世的情形下,张先生作为继承人,可以代为主张其父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张先生提出的要求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其交付房屋的诉求,一中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也指出,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的父亲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该人将有权向张先生主张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与张先生共同分割利益。

  最终,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门头沟征收办和龙泉镇镇政府向张先生交付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