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一些势利的卖家选择“宁可违约也不卖”。广州市民王某就遇到了这一状况,王某本欲花125万买潘某的房,没想到房价上涨潘某不卖,后来王某只得花168万购买了与潘某同一小区的房。王某为此把潘某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11月7日)获悉,经广州中院近日二审,潘某最终不仅要向王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而且还要承担王某的部分购房差价损失共10万元。
  法官表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
  签了125万元的合同卖家突然不卖
  2016年8月11日,王某(买方)与潘某(卖方)及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潘某将其名下的房屋以现状售予买方王某,总楼价125万元;买方王某应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卖方潘某支付定金5万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32万元在成功递件当天由买方王某直接支付给卖方潘某,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潘某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逾期十天仍未履行的,但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楼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独家的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3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此后,王某与潘某约定于2016年11月3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日潘某以其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经纪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委托律师于次日向潘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潘某在同年11月8日前协助王某办理案涉房屋的递件手续,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等,但潘某未予理会。
  买家起诉索赔房价差额损失30.5万
  王某通过经纪方联系潘某,潘某在2016年11月15日明确表示不再向王某出售案涉房屋,王某亦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王某为证明2016年11月3日当天完全具备支付首期款32万元的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在2016年11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的银行存款为32万余元)予以证明。
  此房买卖不成,王某于2016年11月25日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杨某购买其所有的与涉案房屋同小区1012房,面积约69.2平方米,成交价168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返还王某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同时赔偿王某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168万元-125万元-12.5万元)。此外,王某还在诉状中要求潘某赔偿王某中介费1.3万元、按揭贷款代理费8000元、律师费1.8万元、租赁房屋费用2.12万元。
  卖家最终赔10万元购房差价损失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证据,王某在2016年11月3日具备支付首期款32万元的能力且当时也取得了银行同意贷款证明的情况下,潘某主张王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及无付款能力,缺乏事实依据;且即使潘某认为当日经纪方未到场,双方对付款时间存在争议,但王某后以多种方式催促潘某办理递件手续。因而,潘某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潘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指出,基于王某、潘某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均无异议,潘某应将王某已付的定金5万元退还王某。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潘某逾期办理交易手续,王某有权要求潘某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因王某已充分举证证明其在潘某拒绝履行合同当月向案外人购买了与案涉房屋同栋的房屋,房屋价格为168万元,与王某、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约定案涉房屋价格125万元,存在较大差额,王某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故对王某要求潘某支付违约金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要求潘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因房地产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房屋的面积、朝向、楼层等,加之已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足以弥补潘某的部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
  天河区法院判决:潘某向王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并上诉,称其已于2016年11月3日及同月15日明确告知王某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已尽到及时告知义务,无需承担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等所有法律责任。其表示只愿返还定金,请求改判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当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潘某退还定金5万元,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和购房差价损失10万元。
  法官: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者应承担因房价上涨而致的房屋差价损失
  二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广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呈现增多趋势。本案纠纷系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出售房屋引起,属于单方违约的情形之一。
  法官表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至于差价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另外购买的房屋在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方面均与诉争房屋相类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点的两套房屋市场成交价单价差额,再综合考虑违约原因、过错程度及守约方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