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已经供应土地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汇总项目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纳入督办清单的商品住房项目,要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审批。
为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对纳入督办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多层房屋施工至正负零、高层房屋施工至主体5层,可申办预售许可手续。同时,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相关法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大对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力度。
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加强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入市销售管理,加大对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违规延迟建设、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捂盘惜售或变相捂盘、哄抬房价及违规炒作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
对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房地产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暂停参与长沙市土地市场招拍挂,暂停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和新项目报建手续,暂停政策性补贴和行业评先评优,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和备案手续。凡应开工而未开工,或已开工但工程进度缓慢,不能按用地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上市销售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补缴土地闲置费,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责任。
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在9月29日前,分别汇总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和未开工商品住房项目清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全市整体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调度,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推动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