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管控,推动“美丽桐乡”建设,日前,《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且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采取“不予不动产首次登记”、“不予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不予不动产抵押登记”、“不予核发相关证照”、“不予提供公共服务”、“不予资信评优评奖”等六大“不予”措施,从而在源头强化对违建的管控,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发现的违法建筑限制措施将按照“三步走”原则执行。首先,告知相关登记办理部门,暂停其不动产首次、转移和抵押登记;其次,根据违建情况和房屋使用状况,对涉及生产、经营的房屋可以进一步采取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措施;再次,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不予提供公共服务措施。与此同时,对涉及违法建筑严重的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违法建筑施工企业,市建设局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和资信降级,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那么,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搭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呢?根据《实施细则》,联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俗称“排屋、别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已竣工验收的住宅主体承重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或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专有露台(阳台)浇筑建筑物的,或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院子内依附住宅搭建建筑物的,应当认定为采取“六不予”政策的涉违建筑。

  此外,其他房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对房屋在建工程进行改建的;未经规划许可,依附已综合验收完毕或已取得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超过临时建设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合法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建设情形的,也将被列入“六不予”政策之中。

  《实施意见》中还对普通房屋、联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违法建筑的处置流程分别作出了要求,《实施细则》则对“六不予”措施的开展和解除流程作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