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女儿告了,说拆迁款她也有份!”
据宁波晚报9月14日报道,昨天(13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一位九旬老人来到该法院的家事审判庭,情绪激动地说女儿为了拆迁款把自己给告了。
老人: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继承拆迁款
老太太与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栋两层楼房,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10年前丈夫去世,一儿一女早已成家,老太太现居住在养老院。
因棚户区改造,老太太及儿女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将180万元补偿款汇入了老太太的账户。
拆迁款到账后,老太太的女儿认为楼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也就是60万元。这遭到了老太太和兄长的反对。
老太太认为楼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还健在,楼房应由自己来处理。她说:“按照象山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拆迁补偿款应归儿子所有,女儿没有资格继承。”
女儿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亲、兄长对簿公堂,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象山老一辈中,的确有相当一部分老人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的。尤其是房子这样的大件,肯定要留给儿子的。”象山县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说,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时常会碰到类似的案例。
法官说,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类。由于老太太的丈夫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这就不属于遗嘱继承了,属于法定继承。
本案的焦点是: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
比如,老王的儿子去世后,老王的儿媳没有改嫁,而是带着孩子和老王夫妇继续共同生活,并且赡养两位老人。那么,老王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王的部分财产。
比如,老王的儿子先于老王去世,那么老王这位儿子的子女可以代为继承。
法官说,单从这个案例来看,老太太丈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老人、女儿和儿子。需要提醒的是,这三个人在继承方面,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并没有差别。
调解:女儿和儿子各继承20万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多分。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说,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明确继承的范围,也就是哪些是老太太丈夫的遗产。
楼房是老太太夫妇共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1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中有一半属于老太太,另外的90万元才是老太太丈夫的遗产。
老太太丈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老太太、儿子和女儿。如没有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三位继承人均分的话,女儿可以继承30万元。
考虑到老太太已经是90多岁高龄了,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女儿和儿子各退让一步,各继承20万元。对此,三个人都表示认可。
那么老太太的丈夫已经离世10年,女儿现在才主张继承,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官解释,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老太太丈夫死后,女儿没有做出任何放弃继承遗产的表示,视为接受遗产。现在,这处房产是处于这位老太太和子女共同继承的状态,只是说三个继承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这并不受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而且,本案从继承开始到女儿主张权利的时限并没有超过20年,因此女儿的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所以,老太太的女儿是可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