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因刘某家楼下住户被水浸泡,物业公司在刘某家通过凿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维修,后物业发现走水原因是公共通风管道漏水,与刘某家无关。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赔偿施工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为某小区业主。2016年10月,原告楼下住户找到原告,称原告房间漏水。被告先后4次安排人员查看情况,认为原告卫生间漏水,让原告凿地检查,并将原告墙体内的水管改到墙体外。原告为此花费4500元,但原告楼下仍然漏水,后被告对公共管道进行排查,发现是公共通风管道漏水,与原告无关。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正常程序检查漏水原因,直接让原告凿地,造成原告施工损失及生活困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工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 5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述侵权行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负责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保养,而原告所述漏水情形发生在业主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公司已告知业主协商解决,只要不涉及共有部分或对共有设施造成影响,物业无权参与业主的任何决策。原告楼下业主报修后,被告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漏水情况,并排查漏水原因,根据现场漏水位置及附近公共设施设备情况,排除了公共设施造成漏水的可能性。业主自行排查漏水原因的过程中,在靠近通风管道处发现有水渍痕迹,物业公司配合业主查找漏水原因,查明漏水点在四层业主卫生间马桶八字阀处,该处漏水沿着通风管道下行,导致损害发生。通风管道不具备排水功能,未与任何排水管道连接,通风管道不可能造成漏水,且通风管道运行良好,未有需维修现象,物业公司无法检查判断通风管道与漏水的关联性,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另,原告楼下业主损害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自身私自拆除管道,导致排水不畅造成。综上,原告请求无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应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发现破损及时修补。涉诉漏水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查看。根据双方陈述,通过通风管道百叶窗,目视即可发现有滴水落下,而被告在原告施工前未能发现。故法院认为,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必要的维修、养护义务,对原告因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施工费,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施工费用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