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8日晚公布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多种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

  此外,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加大新增供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力度。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深圳还将完善基本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研究探索住房租赁券计划,鼓励更多基本保障对象和人才群体通过住房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

  征求意见稿要求,2018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城中村住房、工业区配套宿舍、商务公寓及其他类型住房等住房租赁信息的共联共享,发挥租售平台的监管和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