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日报报道,8月25日,河北省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引导发展农宅股份合作,成为第一个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的省份。

  《意见》显示,在集体经济组织引导下,探索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7年启动试点,2018年在全省60%以上行政村推开,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2017年抓好承德市双滦区等5个农业部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改革试点,其他市各确定1个试点县(市、区),分别选取城中(城郊)村、经济发达村和一般农业村各3个开展试点。全省按照“两年试点、三年推开”的工作安排,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方案》显示,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试点方案》聚焦在“集体建设用地”,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和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进一步盘活农村资产资源,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稳步推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明确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突出重点任务。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2017年启动试点,2018年在全省60%以上行政村推开,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2017年抓好承德市双滦区、平泉市,石家庄市行唐县,邢台市桥西区,邯郸市馆陶县5个农业部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改革试点,按照全域推开的总体要求,利用两年时间,重点在成员确认、折股量化、股份权能、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等方面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其他市各确定1个试点县(市、区),分别选取城中(城郊)村、经济发达村和一般农业村各3个开展试点。全省按照“两年试点、三年推开”的工作安排,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

  (三)坚持分类推进。对于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是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探索盘活农村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对于有非经营性资产的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已经实行村改居的城镇社区。

  (四)严守改革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维护农村稳定。坚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改革和实施改革。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五)明确基本程序。清产核资一般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不能打破原集体所有界限。清产核资工作一般遵循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

  (六)组建工作机构。一般以村为单位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吸收村干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成员代表、财会人员等参加,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村(组),农民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七)细化清查内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包括三类: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已完成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在摸清农村集体三类资产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八)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清产核资结果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对所有清产核资核实后的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类别进行管理。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承包租赁等情况;建立集体土地资源登记簿,登记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土地资源存量等情况;搞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点事项的登记。

  (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集体资产且自主经营的可不执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指导落实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

  三、切实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十一)搞好工作指导。县级政府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确保县域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细化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需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二)民主协商确认。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酝酿讨论、会议议决”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得到多数人认可,又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的基本信息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四、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十四)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可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五)规范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县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变动而调整。

  (十六)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当前重点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严禁借债分红。各试点县(市、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形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防止少数人控制或改变集体所有性质。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开。

  五、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

  (十七)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

  (十八)扎实推进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

  (十九)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加大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十)引导发展农宅股份合作。在集体经济组织引导下,探索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二十一)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生态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收益。

  六、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要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

  (二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原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定州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继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有效办法。

  (二十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分别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

  (二十五)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发未利用地,盘活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探索发展异地置业,深度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抓好中央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二十六)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省供销社要加快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一体化运营体系,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已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要入市公开交易。

  七、着力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抓紧制定各级财政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财政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二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免费办理相关变更和登记手续。

  (二十九)加强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作为“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八、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十一)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市级牵头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县要对本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全程负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有人管事、有能力办事。

  (三十二)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月报表、季调度、半年督查、年底总结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不快、大局不稳的县(市、区),约谈县(市、区)委书记、问责相关人员。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对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十三)广泛宣传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发放明白纸、电视广播、微信、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总体要求,通过集中授课、观摩交流、专题讲座等培训,提高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员队伍,深入试点和基层,承担起指导改革工作的责任。

  (三十四)确保农村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