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防范、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均纳入监管范畴。“城乡一体”统筹管理是该项立法的一大亮点。

  该条例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落实了危险房屋使用限制的相关制度,规定对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公益事业的危险房屋,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实践中,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一般由农(居)民自行设计建造,未纳入工程质量和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将此类房屋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生产经营或公益事业、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事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