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注册商标遭侵权,万裕(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余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万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作为一家多元化大型跨国企业,目前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文化产业、生物制药等多个领域。其集团早在1996年,就开始逐渐对万裕品牌系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去年中旬,其集团在玉溪市发现一处名为“万裕润园”标识的楼盘。该楼盘楼房一层外立面安装有带有“万裕润园”的指示牌、顶部安装有“万裕生态城”字样的标志牌;通过该楼盘销售展示的楼盘俯视图、宣传海报、宣传册可知,该楼盘有数十幢楼以“万裕润园 轻松 生活 家”为宣传标语。宣传册所在项目开发商为被告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商为被告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万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集团享有“万裕”商标使用权及维权权利,上述两被告与自己属于同业经营者,二被告在其开发、销售、承建的房地产项目的宣传、销售行为中使用“万裕”标识,并在其楼盘销售处、楼盘顶部、小区门口、楼外立面标示牌将“万裕”二字作为楼盘的名称使用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楼盘的开发、销售主体及来源与其集团产生混淆与误认,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两公司直接使用相关“万裕”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而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在全国各省都设有本地域名的大型交互服务平台,其对万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万裕”品牌及该品牌的知名度是明确知悉的。因此,在其运营的58同城网站中为涉及侵权标识的楼盘发布信息的行为与上述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在58同城晚报及部分报刊上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