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张卉卉 通讯员 房轩中)二手房买卖双方利用定金合同来保障自己交易的安全是目前房地产交易的普遍做法,但由于房产交易的诸多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的诚信指数不对等性、定金合同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及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容易出现定金合同纠纷。合同中定金、订金、意向金有什么区别?

  黄先生相中了林女士位于杭州某区的一套房屋。今年2月,黄先生与林女士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约定黄先生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并约定7天后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购房意向金为3万元。合同签订当天,黄先生将意向金交付给了林女士。

  第二天,林女士接到了另一个意向买家的电话,表示愿意以126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的房屋。林女士很心动,联系黄先生表示希望退还3万元意向金,终止意向合同。

  黄先生很气愤,表示如果林女士不愿意出售该房屋了,就按照定金规则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此时,林女士坚称3万元只是订金,无需双倍偿付。

  住保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二手房市场上涉及房屋买卖的定(订)金合同多种多样,许多购房者对于合同中意向金的含义和后果缺少认识。近期,因买家贷款失败、买家不符合限购资格、卖家不愿意卖等各种原因导致二手房交易无法履行,要求退还意向金的诉求出现不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因为目前并没有关于订金的明文规定。“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二手房买卖时“意向金”的含义

  首先,“意向金”与“订金”一样都不是法律概念。“意向金”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关键在于意向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

  如果意向合同中有意向金转为定金或者约定一旦违约需要双倍赔付等条款的,那么该“意向金”就相当于“定金”的概念。买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

  如果意向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字样或者没有明确类定金义务的相关条款,那么该“意向金”就不能理解为“定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为各自的合法权益,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意向合同前,仔细确认定金、订金、意向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候,必须要谨慎核对相关条款内容,谨慎签字,避免产生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