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甬温等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占供应的30%!青年人住房难?浙江出手了
导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9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彬)9月初,国家住建部公开表示,要下决心、下力气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几天过去,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的“浙江方案”,就出炉了。
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浙江的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包括:杭州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区、瑞安市、嘉兴市区、湖州市区、绍兴市区、金华市区、义乌市、台州市区。
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很多新市民和青年人都普遍担心:会不会建的太偏远?生活会不会不方便?
对于这一忧虑,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表示,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等。
记者了解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意见征求期间: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1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413532479@qq.com;
2、传真至:0571-87054168;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邮编:3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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