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3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叶迪)听说装修、旅游、婆婆是考验夫妻关系的三大利器,都说毛坯不幸福,那买了精装修的房子是不是没烦恼了呢?
2012年7月,陈小姐花了532万的总价,购买了某和房产公司一套约200平米的精装修期房,这其中全装修款121万多。
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儿,开开心心等交付,但等到2013年底,开发商通知收房之后,陈小姐高兴不起来了。
26300元/平米的单价,在2012年杭州的房价体系中不算便宜,但是实际拿到的房子却让陈小姐很失望。
交付之后,陈小姐委托某咨询公司对自己的房子进行造价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所有的装修只值58万多。
而在开发商向杭州物价局审批备案的时候,白纸黑字标明装修单价6000元/平米。
差价有60万之多,陈小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陈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和房产公司立即退还精装房差价,支付违约补偿金,并提供精装修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但却败诉了。
为什么会败诉呢?律师有话说: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中包含了全装修总价。
该约定表明,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全装修房屋,而非双方买卖毛坯房之外,开发商另行提供装修服务。
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全装修总价,亦是双方基于合同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就全装修总价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而非基于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标准所计算的造价的总和。
2、陈小姐单方委托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针对案涉房屋装修的工程造价所作的评估,与双方约定的全装修价格缺乏关联性,其基于此主张某和房产公司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陈小姐以案涉房屋的精装修系增值服务为由要求对精装修的价款单独复核结算,缺乏相应的依据,进而其以价格比对为由主张某和房产公司应返还差价、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3、陈小姐主张某和房产公司应提供附件四中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及精装修结算单,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房产公司有交付相关材料的义务,被法院驳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精装修房会越来越多的年代,你是否有一双火眼金睛,判别精装修合同中的各种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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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作:
邵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电视台新闻评论员
周朝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金华商会法律保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