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日发布通告称,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以方便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楼市在2016年行情火热。密集调控政策落地后,近一年多来,南京楼市逐渐企稳。在行情走高时,南京不少家楼盘面临“一房难求”的状况,于是出现了有的楼盘在售房时,只接受利息较高、资金周期较短的商业贷款,不接受买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这一“选项”。
与2016年在南京购买首套房商贷利率实行九折优惠相比,当下,南京不少银行对首套房已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5%。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使用利率较低的公积金贷款显得更为划算,能节省大笔开支。
对此,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日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告》。
通告称,如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反映问题。对具备签订按揭协议条件但坚决不办理准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中心将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通过中心官网进行公开,同时利用“南京市‘七日双公开’信息采集平台”导入“信用中国网”,以及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相关单位列入严重失信类黑名单。
通告称,如楼盘因所在土地已设抵押,土地用途为商用,销售房产为独栋、类独栋、联排住宅等不具备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条件的情况,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如实将原因告知购房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完)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