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公布《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计34条,其中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办法》第8条规定,居住房屋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是与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办法》第9条指出,居住房屋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另外,属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或者转租。出租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如将属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房屋用于出租,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第17条还明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代理业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