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林先生花费上千万元,买了一套泳池洋房。到收房时,楼上楼下跑了一圈,唯独不见泳池。
“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当年,林先生正是被房屋开发商这一广告所吸引,没想到,建成后真的没有泳池。
和林先生有同样遭遇的,一共有20来户业主。业主们纷纷通过各自的途径维权,林先生则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约1500万元。
昨天上午,瓯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楼盘宣传广告 图片均由业主提供
宣称有约200平方米私家泳池
2013年1月左右,温州市区的中梁国宾1号楼盘开盘。“温州的洋房见多了,家家自带泳池的洋房还没听过。”听说是泳池洋房,林先生带着好奇去看了看。
“泳池算不了什么,但有哪座泳池只属于您一个人”、“约200平方米泳池私家会所”、“十二米天境河岸线”……林先生被充满诱惑的广告语,精美的效果图吸引住了。
林先生做汽配生意。“儿子在上大学,到了准备婚房的年纪,女儿又喜欢游泳,到时全家人住在一起,其乐融融。”抱着这样的想法,他选了一套“五跃六”的“顶跃”,260多平方米、总价1000万元出头。
林先生拿出所有积蓄,并贷款400多万元。2015年4月,开发商通知交房。他兴冲冲地楼上楼下跑了一圈,却怎么也找不到泳池。在效果图上标识泳池的位置,只看到光秃秃的露台。
和林先生有同样遭遇的20来户业主都拒绝收房。前前后后,业主们和开发商协商了十几次,一开始开发商表态泳池会建起来,但始终没个影子。
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泳池
不愿再等下去的业主们,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温州市监局对建设该楼盘的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公司)展开了调查。
据调查,确认中梁公司确实通过楼书、户型广告等多种途径,宣传中梁国宾1号“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等内容。
但令人震惊的是,房屋设计规划图上根本没有显示泳池!
因虚假广告,中梁的两家公司被温州市监局共处以40余万元的罚款。同时,此案被列为2016年度温州典型虚假广告案榜首。
泳池洋房没有泳池,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怎么算?去年,业主们陆续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其中10户业主和中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获得百余万元不等的赔偿。
“我这套每平方米单价3.8万余元,是最贵的。”林先生算了一笔账:他当时买的501室,单价比没有泳池的301室贵了9578元,算起来多花了250来万元。加上面积差,损失有400来万元。
因此,林先生不愿意调解,坚持走诉讼的途径。
当庭辩论
业主:构成欺诈索赔1500万元 房开:买房子不能看广告
昨天上午9点,瓯海法院第七审判庭,20多位业主和家属坐在旁听席上。
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梁公司退房并赔偿约1500万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欺诈行为应该一赔三,只赔1.5倍已经算放弃部分权益了。”他的代理律师认为,房开不仅构成广告欺诈,还构成合同欺诈。
中梁方则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房屋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欺诈?
原告:如广告所言,在温州洋房很多,但又有哪家洋房配备私人泳池?这个广告足够恶意诱导。
所谓的泳池不仅在规划设计里没有,事后也不能变更规划,进行补做,对这一事实,被告中梁公司是心知肚明的。既然明知无法做泳池,为了吸引眼球还进行虚假宣传,这不是赤裸裸的欺诈是什么?
被告:泳池本来要做的,考虑到实用性没做,不是故意欺诈……买这么大房子,应以合同为准,不能看广告。买房看合同是基本常识。
当时房地产市场二次改造是普遍现象。业主明知要二次改造的,对风险和不确定性应有预期……而不是一味强调弱势地位,博取同情。
2.泳池的广告是否属于合同附件?
原告:泳池广告非常具体,泳池的位置、高度,甚至连辅助功能都一目了然。
泳池是泳池洋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为重要的设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沙盘所宣传的泳池,应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被告:我们所做的广告是针对整个楼盘的,并没有明确到具体某个房产。合同里面明确了之前广告内容不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的附图上也同样没有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