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从12月15日起有新变化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防范资金风险。
11月29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5号)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6号)。
一起来看看具体政策详情
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单位账户设立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当场办结”。
2、调整封存职工账户管理方式,设立“封存集中管理户”。封存职工账户由原缴存单位管理调整为统一纳入“封存集中管理户”管理。
3、调整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办理转出、新工作单位办理转入”调整为“新工作单位直接办理调入”。
4、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出资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2、以下情况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1)对同一套房屋在12个月内交易2次(含)以上的;
(2)缴存职工在3年内以大修原因重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
3、取消原由单位审核并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要求,调整为依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