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司法网拍平台,该公司名下一处1万多平方米的厂房,以3672.5万元予以顺利成交,原本,企业处置不动产,应预缴10%的企业所得税,即367.25万元,但得益于温州市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上出台的会议纪要,这笔367.25万元的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免交。

  今年9月15日,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在温州市政府召开,会上,针对破产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商讨,并出台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这是继温州市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一、二出台,推动解决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税等破产难题后,出台的第三个会议纪要。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表明该企业已经具备资不抵债的情形,其财产处置不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处置,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情形),这一举措无疑给破产企业减轻了不小的经济压力。纪要三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时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纪要同时对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包括管理人应当到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执行阶段由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