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女士致电称,今年4月在慈溪庵东买了一套110万元的新房。半年后交房时才发现,房产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上只写了90万元,还有10万元购买车位的发票,另外10万元居然“不翼而飞”了。
事件
购房发票少了10万元
来自湖北的周女士告诉记者,她与丈夫在上海打工十多年了。今年4月,她发现位于杭州湾新区的庵东镇,有家世纪城小区在销售新房。了解到沪甬跨海铁路即将修建,今后上海到宁波只要50分钟就能到达。于是,周女士联系了该公司位于上海的代销人员小王。
今年4月3日,周女士来到宁波,在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小赵的带领下,观看了小区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觉得非常满意。4月5日,周女士来到售楼处,向房产公司缴纳了48万元首付,余款62万元则办理了银行贷款。让她纳闷的是,小赵拿来了一式四份的空白合同要自己签字,但购房价格等都没有填写。之后,周女士问其原因,小赵说是要去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审核。
10月10日是交房的日子,周女士拿到了新房钥匙以及购房合同和发票。她细看后傻了眼:购房发票上只写了90万元,另一张10万元的发票说是购买车位的。这样一算,还有10万元到哪里去了?周女士找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说小赵已离职,还说每个业主买房都是这样操作的。
说法
代销人员:10万元是为了办理车位产权证
昨天下午,记者设法联系上了该房产公司的上海代销人员王先生。对于周女士提出的问题,王先生解释说,周女士所购房子的单价没有问题,就是总价问题。周女士买房时,他也跟周女士说过,当时可以享受到6万元优惠购买车位的活动,但要从购房款中划出10万元才能办理车位产权,这笔钱是不能算在购房总价里的。
“车位也是钱买来的,不是白送的。不管优惠不优惠,业主花了多少钱买房,就要有相应的发票。”对于王先生的说法,周女士坚持认为这不是理由,10万元不算购房总额的做法就是有问题。
销售人员:这10万元是团购服务费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当初带周女士买房的小赵。对于周女士提出的疑问,已经离职的小赵则有另一种说法。她说,4月份的房产促销活动优惠幅度最大,周女士参加的是团购活动,这10万元是作为团购服务费收取的。
“对于收取团购服务费的说法,我毫不知情。”周女士质疑,这笔团购服务费到底是个什么名目的收费?
对于周女士提出的疑问,小赵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明团购服务费的发票是有的,是周女士没有去拿。记者问及周女士签订的空白购房合同事宜,小赵也没有否认,但说自己已经辞职,具体情况只能咨询销售部门。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世纪城小区的销售人员张女士。听说是媒体采访周女士买房的事,张女士以不便回答为由拒绝了采访。记者又问及销售经理的电话,她也表示无法提供。
观点
房产公司必须开具相应发票
对于周女士的买房遭遇,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王榕律师分析认为,在房产销售的过程中,一些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各自的说法不一,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歧义,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周女士来说,购房缴纳了110万元,房产公司却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这10万元是作为团购服务费,也应该算在房产总价内,并开具正式发票。
“与购房者签订空白购房合同,也是违规行为。”王榕律师提醒购房者,购房合同是要拿到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其中的内容。如果合同中有没有约定的地方,应该在空白地方用线条划掉以免产生纠纷。如果签订的是空白购房合同,其中数据可以让房产公司随意更改,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购房者举证不力,将很难维权。
王榕还建议说,如果房产公司说不清楚这10万元到底是优惠还是克扣,周女士可以依据现有的购房发票和房产合同等,向住建部门反映有关问题,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