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屋安全问题是“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中最受关注的问题,在当前我市“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科学管理和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迫在眉睫。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下简称《规定》),该部《规定》的出台将为温州的D级危房处置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危险住宅处置责任在谁?

  住建部门是主管部门

  在处置危险住宅当中,经常碰到“住宅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不明确、唯一居住用房所有权人腾空监管难”等问题,而这样的责任不明,会导致“大拆大整”专项行动受阻或效率低下。

  为了及时发现住宅安全隐患并进行彻底消除,《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履行组织领导、分工协调、应急处置、督促监管等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鉴定、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督促解危、建立健全危险住宅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等职责;乡镇(街道)履行日常排查、信息报告、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避险措施,还有协助配合等职责。

  而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宅承重结构。并且在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接到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后,认定为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

  应当结合住宅实际状况

  由于存在资金、规划限制、审批、房源等问题,“腾、拆、修”等解危措施难以落实。《规定》提出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住宅实际状况。

  其中,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解危的,可以一并予以处置。而违反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住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不过,《规定》也明确表示,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督促撤离住宅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危险住宅为使用安全责任人唯一居住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临时补偿或者安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