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改造范围内,何时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有哪些“历史原因”可认为是合法建筑?日前,鹿城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如果市民对该《实施意见》有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反馈。
时间节点
根据《实施意见》,在土地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在旧城区
(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
-在旧城区外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
是否符合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为依据。
七种情形
根据《实施意见》,有七种情形,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核实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5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住宅房屋;
6因违法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7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调查认定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鹿城区政府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在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异议复查等。
认定为合法建筑后,如果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可与属地街镇签订协议。
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属地街镇达成协议的:
-由属地街镇将不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移交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未经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经登记房屋已灭失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认定意见。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作为属地街镇签约或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
反馈方式
电话号码:0577-59397126;传真号码:0577-59397379;电子邮箱:lczsb@lucheng.gov.cn;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7号康宏大厦8楼,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 ,邮编3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