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晚间,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将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该规定要求,自7月3日起,企业在上海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但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上海市住建、房管部门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此外,住建、房管部门还将会同规土部门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