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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本是件高兴事,不过如果约定事项不够细致也会引发纠纷。李某和卖家刘某的买卖合同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未予明确,导致刘某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诉至法院。

  【案情】2016年2月,李某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就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某要求刘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某却以李某未支付余款70万元为由拒绝过户。李某认为刘某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某提起反诉,以李某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某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某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某,刘某均不予理睬,李某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刘某则担心李某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某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某和刘某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某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某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某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某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

  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审理法官认为,鉴于李某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某的反诉请求。

  审理法官提醒群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