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早已不是个新鲜事物了。举凡家暴、出轨、婚前财产归属、离婚时财产分割……所有能出现在婚姻中的焦点问题,如今的婚前协议里都会涉及。一些“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的协议,也堂而皇之出现在离婚诉讼的庭审当中。“婚后财产由X方管理”、“X方婚后不得与异性有亲密往来”、“违反上述规定,离婚后赔偿对方XXX万元”……哪怕是随便签份合同,也没有这种签法吧?但是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婚前协议与合同关系存在的最大差别,在于它是一种“附身份关系”,并不能以是否“公平”来衡量,一些看上去让外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却真实地发挥着效力。

  “净身出户” 难获法律支持

  前不久,宁波的一个论坛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条约”终于闹出了乱子:新郎在领证当日悔婚。新郎亮出来的这份5大条18小项的“婚前协议”中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等。如果男方违反三条核心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但也终于让新郎在婚姻的悬崖之畔戛然而止,本应于次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

  若是真的签订了这样一份婚前协议,万一最后噩梦成真,双方不得不在离婚的时候对簿公堂,“协议”会向商业合同一样有效吗?为此,记者专访了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审理过众多涉婚姻关系诉讼的李倩法官。

  “先说个最关键的,‘净身出户’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李倩法官说。“和身份有关的协议,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去评判。我们必须要在《婚姻法》里面找它的依据。”恰好,《婚姻法》19条中有明文规定,允许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双方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这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条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婚前协议的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婚前协议中颇为常见的“净身出户”,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争议。

  “忠实条款确实是婚前协议里特别常见的一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约定,若是因某一方出轨而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涉及到剥夺全部财产权,往往是无效的。李倩说,即使双方没有明文约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时,根据这条法律,法官也可能会判出轨一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多赔偿对方10万乃至更多,双方如果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一个更高的数字,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说所有财产都归属给无责方,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就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这是个原则问题,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了。”

  女方败诉 因为没有证据

  北京二中院曾审结过一起颇复杂的离婚案。叶某和张某结婚一年后协议离婚。由于女方张某一直没有搬离婚房,男方叶某和他的母亲一起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腾房。法庭上,张某拿出了一纸婚前协议,其中第二条明文约定:如果婚后由于甲方(男方)的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则甲方将对乙方(女方)作出补偿:1、……2、婚后所居房产(即涉诉房屋)无条件留给乙方及子女,房产具体分配比例由乙方决定。3、甲方所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份,赠与乙方及子女……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了大量证据:各自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婚前协议、银行业务凭证……从其他证据中可以看出,涉诉婚房登记在叶某和他的母亲名下,母子俩约定各自持有份额是2%和98%,证据显示,房子是在叶某和张某结婚之前就签下了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的。当然,白纸黑字写下的婚前协议确实是个硬指标。面对这个硬指标,叶某却忽然不认账了:“协议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理所当然的,法院要求叶某提供证据,既然说签名是伪造的,那就要提交证据。叶某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可随后又撤回了申请,这下,他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了,包括法官在内,没人再会相信婚前协议是假的。

  然而峰回路转。即使协议是真的,可是它成立的条件呢?法官发现,协议里明确提到“婚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婚姻破裂……”这下出问题了,怎么能证明是男方出现的过错才导致双方不得不离婚?显然,家暴、出轨等等,都是硬指标,但是女方偏偏提交不了任何这方面的证据。于是,两审官司打下来,女方败诉。

  李倩法官说,婚前协议和合同之间一个巨大的差别,就是不能以“公平”与否来衡量,恰恰是因为它本身附带着身份关系,所以就不能用朴素的公平角度进行分析,除非它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比如“净身出户”之类。“类似这种突破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界限的规定,比较常见的比如某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或者多少年内不能提出离婚,就确定属于无效,它违反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婚姻自由原则。”

  但是,如果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会属于无效呢?李倩说,“‘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确实无效,可是怎么去证明呢?”想要认定“胁迫”,在法律上来说,难度确实非常大,需要主张“被胁迫”的一方提供过硬的证据,而真正能提供者是少之又少。

  经公证的赠与

  不可撤销

  李倩法官告诉记者,相当多的婚前协议中涉及到关于房产的约定,其中不少情况是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前签订协议时以“赠与”的名义将房产给女方。不过很多女孩想不到是,如果该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且双方虽然签下了协议但是没有将房屋过户,最后离婚双方对簿公堂时,男方主张撤销赠与,那么赠与协议往往会被撤销。“如果这份协议经过公证了,就算是还没有在房产证上更名,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有效,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房产归受赠方。”

  记者了解到,目前出现在法庭上的婚前协议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在结婚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恰好处于财产属性不清晰的状态,比如遇到拆迁,旧房已经拆除,安置房还未确定。安置房本是婚前财产的替代,但是在这个时间内结婚,确实会出现“房产证下来的时候已经结婚了”的局面,再有就是婚前卖小房,正在买大一些婚房的时候双方结婚,房产证下来了,究竟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除了对这些关键事项进行约定之外,婚后的财产制度,如是否实行AA制、家庭生活支出由谁负担、婚内生活中谁做多少家务、甚至今后离婚的时候财产怎么分配、各有子女的时候双方子女如何处置遗产等等问题,都是目前婚前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事项。

  李倩法官说,往往签署有协议的夫妻,双方都对财产问题有比较理智的判断。“和许多公众们设想的不太一样,大多数持有婚前协议的夫妻,即使因为某些原因走上法庭,双方针对财产分配方面的纠葛,相对于没有婚前协议的夫妻而言,算是比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