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除对原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内容进行修订外,特别新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内容,在全国率先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通知》下发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或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变更发生或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终止业务的到原备案的区房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企业遗失备案证明的,还应当向原备案的区房管局申请补证。区房管局将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情况。

  《通知》强调,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据了解,目前已有十几家住房租赁企业在津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这些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并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