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11月9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 日前,杭州对《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置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企业规范作业,确保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环境,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办法》中所提到的垃圾处置设施,具体包括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大型垃圾转运站等集中处置设施。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而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垃圾处置设施监管,并对各区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和设施运行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频次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监管内容包括:垃圾入场、称重计量、服务质量、生产安全等内容。
作为处置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驻场监管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拒绝、阻挠监管人员检查;同时,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方式实时向社会公开主要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代表检查,对其提出的疑问及时回应;还应设置科普教育基地,并接受公众预约参观。
此外,处置单位还应采取有效污染物防治措施,定期监测设施运行对周边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残余物应进行资源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制定应急预案,预留垃圾应急贮存库区,定期组织培训与应急演习;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生产。
一旦发生意外,突发性设备故障应在1小时内告知监管部门;突发性重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监管部门,2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调度指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产或减产;无条件执行生活垃圾应急处置任务。
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处置单位沟通确认,现场予以指导、纠正或提出整改建议,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表。处置单位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应上报监管部门,研究解决方案,以工作联系单位等书面函告限期整改落实。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实施抄告制度。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应将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