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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卉卉)杭州公租房“房源调换”为很多因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保障家庭提供了便利。近日,为了切实解决“职住不平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管理工作,杭州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对“房源调换”又有了新的补充。

  公租房房源调换有何新规定?想要换房的保障家庭来了解一下吧~

  未签租赁合同,也可调换

  补充内容:已选定房源且选房结果公示结束后尚未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所在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申请相互调换房源。

  补充说明: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工作的通知(试行)》中,房源调换的情形仅规定为“已选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部分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有换房意愿且均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实际上也被纳入了调换范畴。现在,“已选房但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被明确补充进房源调换的情形中。

  房源调换范围扩大

  基于房源调换情形的增加,新的房源调换范围如下:

  1、调换房源双方承租的均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2、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双方可进行房源调换,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与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间不可进行房源调换。

  对“互不经济补偿”的进一步说明

  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是房源调换的三大基本原则。在这基础之上,新文件补充了对违背“互不经济补偿”原则应承担后果的说明。

  具体如下:

  房源调换双方违反“互不经济补偿”原则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撤销其当次及今后再申请房源调换的资格,并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欠租金,不同意换房

  新文件增加了对申请调换家庭双方的承租状态和房屋现状的具体要求 。

  申请家庭若存在以下行为,房屋调换则不予同意。

  1.欠缴租金。

  2.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

  3.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违反使用规定情形的。

  增加“房源调换确认”流程

  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按调换后相应房源的交付要求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调换双方,应办理退房手续,且需对拟调换入住房源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等状况确认具结。

  补充说明:以往的房源调换只有配对、申请、审核、公示、调换五个流程。在公示无异议后,房源调换双方即可办理调换手续。在新的文件规定出台后,经过公示的换房家庭还需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验房时间,在验房结束后方能办理换房手续。

  增加房源调换限制

  新文件规定: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剩余租赁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不可提交房源调换申请表。

  注:《补充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自助换房信息大厅发布换房意向的承租家庭仍适用原有政策,新政策出台后提出换房意向的则需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