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潘女士和继母徐老太太协商,用2万元买下了继母占有的房产份额,徐老太太亦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让潘女士没想到的是,多年之后,继母竟私下到公证处撤销遗嘱并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产份额。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签订的书面材料,应视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万元工龄补偿款后即放弃就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徐老太太现在以其撤销遗嘱继承公证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分割析产、过户手续,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老太太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记者近日从海珠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书面材料可表明,双方就徐老太太获得2万元工龄补偿款同时以设立公证遗嘱方式向潘女士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徐老太太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