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代收、代付、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同时,2017年11月1日起新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贷款案件首次录入保存的日期为准)案件,不低于其购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的90%的金额须纳入资金监管范围。对于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产生的利息,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将把利息划转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结算账户。

  《通知》规定,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在贷款业务窗口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户划转监管资金。银行也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做好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