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要求从今年9月起,深圳全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计收 0.59元/立方米。
深圳市城管局称,目前原特区内外实行不同的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统一之后,原特区外居民不受影响,此举更好地体现“污染者付费”和“公平负担”原则。
据介绍,目前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标准是根据2006年深圳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的,当时确定了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定额13.5元/户·月(按户计征)计收;原特区外居民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间接计量)计收;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计收。
而从今年9月起,全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 0.59元计收,其他事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统一只是计费方式上的统一,征收标准没有变。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使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有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从2007年1月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截至2016年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约52亿元,年平均征收5.2亿元,收缴率达94%,居国内城市前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有效弥补了财政对深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投入,为提高深圳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做出较大贡献。
疑问:
为何存在两种计费方式?
说起深圳为何存在两种计费方式,深圳市城管局环卫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3月,深圳通过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委托供水企业按定额和间接计量相结合方式代收垃圾处理费”的方案。
当时,原特区外按户定额征收条件不成熟,原特区外大部分供水企业未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供水企业不核定“中间层”总表后的居民户数,导致无可用的居民户数资料,居民用户动态变化,稽核困难,故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
而原特区内按户定额征收条件相对成熟。原特区内针对居民用户已基本实现按三级阶梯价格计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有较准确的居民户数资料,且能根据变动情况动态更新,故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每月13.5元/户的标准定额计收。
城管局:
按“量”计费更有优势
经过十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两种计费方式的对比,深圳市城管局发现,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相比按户定额计收更具优势。
环卫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量”征收好处有三:首先是能有效解决合表用户的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2017年7月深圳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的通知》,提出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执行综合水价的合表用户没有对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户”征收的计费方式不适合合表用户,例如“城中村”合表用户产权上是一栋一户,按户征收只能计征一户,但实际居住多户对于合表用户,按量计收更科学合理。
其次是体现科学、合理、公平原则。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上也是按垃圾产生量收费,只是这个“量”是由排污水量的形式体现出来。按“量”计收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统一计费方式后实现同城同价,体现公平负担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再次是可操作性更强。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污水处理费共用同一收费平台,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均按量计收,垃圾处理费按户计收实际上增加了操作难度,按量计收更加简便、有效。
影响:月用水低于
25立方米少缴费
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计费方式的统一对市民总体影响不大,主要影响对象是原特区内的居民用户,原特区外的居民用户和全市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均不受影响。
对原特区内的居民用户而言,以前每月每户居民垃圾处理费固定支出为13.5元,统一计费方式后,每月的垃圾处理费支出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挂钩,略有增减。经调查统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污水量密切相关,关联度相对较稳定,与居住人口也呈正相关,换句话说,人口越多,产生的排污水量越多,产生的垃圾量也越多。
经过测算,若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月平均用水量低于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比之前要少缴垃圾处理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而月均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就比之前要多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这就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